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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17日,高等学校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24日。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由省教育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各技工院校具体开学时间由所在市州统一确定,可与当地其他大中专院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开学之前,各类学校(包括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集体活动和培训活动。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湘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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