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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机动车辆停放及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的管理。

第二条 机动车辆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1、机动车辆按学校指定的通道进出,实行无卡式智能系统管理。

2、机动车在校园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超速。

3、机动车驾驶人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有序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道路、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视情况采取贴条警示或锁车(8小时)进行处理。严禁辗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违者除负责赔偿外视情况给予相关处理。

4、各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如发生车辆损坏、刮擦、被盗等概由驾驶人本人负责。

5、驾驶人应自觉维护停车位或停车场的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6、所有进出校区的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管理,任何车辆均不得堵塞出入口和校内交通,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执勤。

第三条 免费车辆范围

1、学校公用车辆;

2、教职工及配偶、子女车辆;

3、没有安排住宿的研究生;

4、校内居民车辆(户籍地址或身份证居住地址在校区范围内);

5、公安、司法、部队、消防、医疗急救、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6、因公务来校的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提前报保卫处,经验证后放行。

7、来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消费的车辆,凭消费票据放行。

第四条收费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 收费管理

1、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实施收费管理。

2、车辆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票据由保卫处从学校财务处领取使用。

3、日常收费由保卫处负责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坐收、坐支和挪用。

4、所有收费上交学校财务,主要用于交通设施设备新增及维保。

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租住(用)校区内的个人、单位的车辆,凭租赁合同,经审核后,实行月票或年票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及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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