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们根据《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部分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制定了《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二、《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评价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依据。
三、《标准》主要包括预算上限、实物量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预算上限是指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省直单位应当在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实物量上限是指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单位需要更新的资产必须达到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不得更新。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国家有规定的,由职能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一般应采用普通装修。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需要确需装修的,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五、对未列入《标准》的其他资产,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有配置标准的,省直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办公家具和办公用房维修),依照《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省直单位应填写《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特种需求办公设备配置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六、省直单位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从严控制配备资产,不得超标(超额、超量)配置资产。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七、《标准》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的通知.doc